欧洲专利局EPO行政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文件送达日期的规则修改,其中提到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十日规则”。这也意味着EPO发出的电子通知将不再适用十天邮路规则,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存在的十日规则完成了自身的历史使命。
中微知著通过本文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什么是十天邮路规则?欧洲专利局EPO取消十日规则对欧洲知产申请人和国际知产服务机构有哪些影响,十天邮路规则取消后应该如何正确计算官方通知的答复期限?
一、什么是“十日规则”
在《欧洲专利公约》第126(2)条中涉及到“十日规则”,本意是为了更好的管理申请人答复官方通知的截止期限,因此将挂号信函寄出后的第十天默认送达作为答复期限的起始时间。而制定“十日规则”的初衷是以挂号信作为官方通发送的环境下,为了避免邮寄服务延误和送达时间的不统一导致对答复期限计算产生影响,同是也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可以更好的确保信件到达收信人手中。
二、取消“十日规则”有什么影响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革新无纸化办公也在EPO的管理工作中全面推广,所有EPO的发文均已实现了完全电子化,故而欧洲专利局EPO做出了废止“十日规则”的决定,官方所有电子通知将与通知书上标注的发文日期保持一致,即发文日期直接被视为官方通知的送达日期。
这一规则的废止将给广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影响,一方面需要代理机构和申请人在收到官方通知后,在有限的时间内更积极地做出指示;另一方面简化了截止日期的计算,管理截止日期将会变得更容易。
例如,如果EPO下发了授权通知书,并设定了4个月的答复截止日期,那么十日规则下的实际答复截止日期将是信函上打印的日期加10天再加4个月,而随着十日规则的取消,实际答复将是通知上打印的日期加上4个月。
三、新的保障措施
如果收件人声称自己从未收到来自EPO的官方通知书,那么EPO则必须证明并非如此,如果EPO无法有效证明收件人收到通知,则官方必须发送带有新日期的新通知,并以此新日期来计算答复期限截止日期。
如果收件人声称通知是在通知书上载明的日期之后收到,则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通知送达日是自通知书上打印日期起7天内,则不予调整并以通知书打印日期为准计算答复期限;
2.如果通知送达日是自通知书上打印日期后7天或更长时间,则视为异常送达的通知,所有答复期限将在送达日期与文件上打印日期相差的天数减去7天后延长。
总而言之,自2023年11月1日取消后发送的通知书,申请人在准备答复时要合理安排时间,不能再根据之前的10日规则来计算提交答复的截止日期,避免因为超出答复期限导致额外的加急或补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