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会陆续收到不同类型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不同类型的审查意见,代表着案件所处的审查阶段、缺陷类型与修改权限各不相同,同时对应严格的答复时限。这些通知书不仅是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载体,更直接决定了申请的审查走向和授权前景。
所以小微在这篇文章中,给大家整理了限制性要求(RR)、非最终审查意见(NFOA)、最终审查意见(FOA)以及指导意见(AA)4种常见审查意见的答复策略!
1.限制性要求(RR)
根据美国专利法35 U.S.C. 121,当审查员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或多项“独立且有区别”的发明时,会发出RR,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发明进行后续审查。这一程序的核心目的是减轻审查员的检索负担,同时避免在一件申请中审查多项不相关的发明。
下发时间:RR通常在实质审查前提出,但也可能在最终驳回(FOA)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
答复期限:自发文日起2个月,最多可延长4个月,但需缴纳相应延期费。
应对措施:
①认可RR审查意见,按照要求选择其中的一项发明,其余项发明将视为撤回,但对于撤回的其余项发明,后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重新补入,或通过分案申请进行保护;
②不认可RR审查意见,可争辩“未增加检索负担”,或通过修改使各组权利要求包含共同技术特征。
2.非最终审查意见(NFOA)
非最终审查意见(NFOA)通常是递交专利申请后,申请人收到的第一个审查意见(OA)。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递交继续审查请求(RCE)后,申请人收到的第一个OA。通常涉及新颖性(102问题)、创造性(103问题)或权利要求不清楚(112问题)。
下发时机:是在实审阶段发出的第一次关于实体性问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答复期限:需要在发文日起3个月内进行答复,该期限最长可以延期到发文日起6个月,并且延期需要递交延期费。
应对策略:
①修改权利要求:根据审查意见调整权利要求范围,例如删除缺乏新颖性的特征或增加限定条件;
②争辩与证据支持:提供实验数据、技术文献或专家声明,证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异。例如,针对103问题,需强调技术问题的非显而易见性;
③避免引入新问题:修改时需确保不产生新的驳回理由,否则可能触发后续审查意见。
3.最终审查意见(FOA)
USPTO的审查员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的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且在之前的审查意见答复中,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或论据未能解决审查员指出的问题,从而给出的最终审查意见,通常不允许申请人对权利要求或申请文件其他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下发时机:申请人收到的第二个OA或任何后续OA,都可能是FOA。
答复期限:申请人收到FOA后,需要在FOA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如果错过了3个月期限,申请人可以通过缴纳延期费以获得最多3个月的延期。
应对策略:
①直接答复FOA,核心是针对审查员提出的驳回理由,进行充分的争辩和修改,以说服审查员撤回驳回决定;
②提出继续审查请求(RCE),适用于如果希望通过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克服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的情形,本质上是使实质审查流程回到最初;
③提出上诉(Appeal),申请人认为审查员的驳回理由不成立,且通过RCE难以解决问题,申请人可以针对当前权利要求,就现有技术和可专利性的实质性问题向上诉委员会(PTAB)提出上诉。
4.指导意见(AA)
指导意见(AA)相当于审查员对FOA答复的进一步拒绝,AA本质上属于FOA的一部分。
下发时机:
①如果FOA的答复内容仍然没有克服缺陷,审查员会下发AA。
②如果FOA答复中包含实质性权利要求修改和/或实质性论据,审查员认为需要花费时间进一步检索和审查,也可能会下发AA。
答复期限:AA的答复期限与FOA相同,答复AA的时限并不会因为AA的发出而重置,仍然是以FOA发文日为起算点的“3个月免费期+3个月延期”。
应对策略:
根据AA内容决定是否提交RCE或上诉。
美国专利RR、NFOA、FOA、AA四类审查意见,基本构成了USPTO实质审查的完整主线,把握其节奏、制定精准的应对策略,是提高授权率、控制申请成本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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