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初审合格的美国专利申请,审查员在进行实质审查前会先对其是否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21条的限制要求进行审查,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一项申请中包含了两项以上相互独立的发明,审查员就会发出限制要求通知书。
严格来说,限制性选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发明限制,一类是种类限制,申请人要对发明或类别做出选择。今天,小微就带大家了解一下限制要求相关知识。
发明限制
当审查员认为一件申请存在两件或两件以上独立且不同的发明时,就会下发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选择本申请所要保护的发明,这种针对不同发明做出的选择要求就是”发明限制“。选择其中哪个发明取决于申请人的专利保护需求、市场需求和竞争需求等。
种类限制
当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多个实施例,而这些实施例在有大量相同技术特征的同时,可能还会有一些不同的特征。为了能够更好地开展针对发明的检索,有时审查员会把不同的技术特征分为不同的类别,以此为基础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检索的起点。
限制性要求的答复要求
1.从时间上来说,申请人需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答复,通过缴纳延期费最多可延长六个月。
2.从内容上来说,申请人必须针对每种限制做出唯一的选择。这个选择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同时提交对限制要求通知的反对意见。
陈述本申请不满足限制要求的两个基本条件之一的理由是:①多个请求保护的发明或类别之间并非相互区别的;②多个请求保护的发明或类别不会给审查员的审查带来沉重负担。
限制性要求的答复建议
1.申请人必须做出选择
不管是否决定进行反驳,申请人都必须进行选择。如果没有进行选择,该答复将会被认为是非响应性的,并且如果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正(也就是选择),则可能会导致申请的放弃。
2.在大多数情况下建议进行反驳
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保留向技术中心主管申诉以对限制性要求进行审查的权力。如果申请人不进行反驳,就相当于放弃了申诉权。但如果申请人提交了分案申请,就不建议进行反驳。
3.不承认显而易见性
应当特别注意,申请人不要在答复中承认受制于限制性要求的发明互为显而易见的变型。原因在于,这样的承认将会允许审查员和法庭认为两个发明都不具有专利性,即使现有技术仅可用于其中的一个发明。
限制性要求可能导致权利要求范围限缩,申请人为实现发明的全面保护,有时不得不提出分案申请,从而造成申请人的负担。但同时,限制性要求也有其有利的一面,例如对于因受到限制要求而删除并另行提出分案申请的发明,美国规定母案和分案之间不属于重复专利,申请人无须通过期末放弃声明使母案和分案在同一日期届满。这对于专利期限非常敏感的技术领域,例如药物专利是很重要的规则,申请人可以利用这一规则使药品发明的保护期限尽可能地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