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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标法修正案部分驳回和再审查请求制度已生效

时间:2023-04-24

于去年二月三日公布的韩国商标法修正案中,关于商标使用修正事项自公布日起六个月后(同年8月4日)施行,而部分驳回制度和再审查请求制度,需要自公布日起一年后(2023年2月4日)起开始施行。

本次韩国《商标法》修正案中涉及的部分驳回决定制度、再审查请求制度及扩大商标使用类型三部分,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正是今年二月初开始施行的部分驳回和复审制度。

韩国专利申请制度.jpg

韩国商标法修正案的正式施行,意味着2023年2月4日及之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均适用部分驳回制度和再审查请求制度,这一举措的实施将使商标申请人的注册过程更加便捷,并增加他们以正确的方式获得权利的机会。

新的部分驳回制度

韩国商标法修订案中引入的部分驳回制度,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结果中,只有部分指定商品有驳回理由的情况下,只对该指定商品作出驳回商标注册的决定。

在法案修改前韩国商标注册申请中,即便是部分指定商品存在驳回理由,整个商标申请均会被整体驳回,因此申请人为了获准未被指出驳回理由的其他部分指定商品,只能删除被驳回的指定商品,或者进行分案申请极大的增加了商标注册成本。

但是随着部分驳回制度的引入,对于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没有被指出驳回理由的指定商品,申请人无需另行采取应对措施即可对该商品获得注册。只是对于仅对部分指定商品有驳回理由的商标注册申请,只有在驳回部分指定商品的决定确定之后方可作出公告决定,因此对未指出驳回理由的指定商品欲快速获得注册,依然可采取删除修改或分案申请等措施。

此外随着部分驳回制度的引入,可以仅针对被判定为驳回的部分指定商品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而且对2个以上指定商品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案件中,也允许对部分商品提出撤回审判请求。

再审查请求制度

韩国商标修订法还引入了再审查请求制度,以此来针对采用指定商品范围的限缩等措施即可克服驳回决定的情形,向申请人提供了提出再复审请求的机会。

复审请求制度生效前,对于商标驳回决定,除了提出不服驳回决定审判请求之外,没有其他克服驳回理由的手段,因此即便申请人仅希望作出单纯删除被指出有驳回理由的指定商品的情形下,也只能利用审判途径解决。

但是随着复审制度的引入,申请人无需对驳回决定提出审判请求,今后可采取提出复审的同时提交修改文件的应对方法。复审的请求期限与不服驳回决定审判相同,同样可在收到驳回决定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请求。只是,已经基于复审作出驳回决定或启动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的情形时,不可再提出复审,并且针对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案也不适用该复审制度。

以上就是小微对韩国《商标法》修正案中新引入的部分驳回制度和再审查请求制度的解释说明。随着去年韩国商标法修正案的完全实施,让申请韩国商标的受益人更加便捷的获得注册,且极大的简化了多个商品分案审查的不便,同时也优化了驳回商标只能选择审判的单一途径。